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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顺发五金输送带经销处与唐山市晓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顺发五金输送带经销处,唐山市晓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7民初705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顺发五金输送带经销处,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金色名园底商。经营者王丽敏,女,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张晓伟,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晓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大翟庄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050964182T。法定代表人李晓松,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涛,河北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顺发五金输送带经销处与被告唐山市晓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顺发五金输送带经销处经营者王丽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伟、被告唐山市晓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东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DT75型输送机配件,总计价款229217元,双方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被告所购配件送到被告处,但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123550元,尚欠货款105667元,对所欠货款,双方于2015年2月11日达成欠款还款计划,被告承诺自2015年5月开始到2015年9月底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才支付13000元,尚欠原告92667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92667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辩称,对于原告所诉的事实及欠款金额无异议。原告所称支付利息,双方未约定,而且相关法律也没有规定,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所欠货款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不同规格的DT75型输送机配件,总计价款230667元,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30%,验收合格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被告所购配件送到被告处,被告支付货款123550元,余款双方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2014年5月1日所签订的合同款230667元,余额105667元自2015年5月开始到2015年9月底还清。到期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000元,下欠92667元未付,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附表、还款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2667元,有工业品买卖合同及附表、还款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付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山市晓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顺发五金输送带经销处货款人民币92667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为:以92667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0元,由被告唐山市晓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俊海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建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