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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6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季荣建、温秀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季荣建,温秀琴,章福民,游旭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6民初356号原告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柘荣县双城镇六一五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生,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该公司职员,现住柘荣县。委托代理人林岩水,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该公司职员,现住柘荣县。被告季荣建,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职员,住柘荣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温秀琴(系被告季荣建妻子),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职员,住柘荣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章福民,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公务员,住柘荣县,现住柘荣县。被告游旭东,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公务员,住柘荣县,现住柘荣县。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季荣建、温秀琴、章福民、游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以其与被告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72元,减半收取为1636元,由被告章福民和游旭东共同负担。审判员  薛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巧君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