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1民初字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曾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字516号原告曾某。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进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