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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民初字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曾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字516号原告曾某。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进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