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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印石与新民市周坨子乡大坨子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印石,新民市周坨子乡大坨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81民初2830号原告:吴印石,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新民市周坨子乡大坨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赵福华,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吴印石诉被告新民市周坨子乡大坨子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依���由代理审判员陶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印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民市周坨子乡大坨子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政府退耕还林政策实施,每年每亩地补偿130元左右。我栽杨树0.33公顷,合计5亩地,至今没有得到分文补偿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我的退耕还林补偿款人民币8,000.00元。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询问,被告村主任赵福华称原告一直未向其提交书面申请,所以未予申报。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4月3日取得林权证,林地面积0.33公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林权证复印件一份及询问笔录、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退耕还林补助是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耕还林补助应当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向所在乡(镇)政府相关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退耕还林情况,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统一发放。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负责退耕还林补助的审核发放工作,对原告至今未能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获得退耕还林补助一事,不负任何责任,被告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退耕还林补助款人民币8,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驳回原告吴印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退耕还林补助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吴印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陶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敏本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