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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金维贵与即墨市金口镇古阡二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维贵,即墨市金口镇古阡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3442号原告金维贵。被告即墨市金口镇古阡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金口镇古阡二村。法定代表人金维波,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姜振武,系即墨店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金维贵与被告即墨市金口镇古阡二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维贵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维贵撤回对被告即墨市金口镇古阡二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9元,减半收取934.5元,由原告金维贵负担。审 判 长  展建强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谭长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