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1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段美娜诉北京德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美娜,北京德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德娜婚庆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11610号原告段美娜,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萌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德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1号楼9层01-1010B室。法定代表人安立,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德娜婚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1号楼9层01-1010室。法定代表人张士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雪琪,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北京德娜婚庆文化有限公司人事经理,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原告段美娜(以下称姓名)与被告北京德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娜文化公司)、被告北京德娜婚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娜婚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星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段美娜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萌初,德娜文化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徐丽,德娜婚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徐丽、于雪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段美娜诉称:我系德娜文化公司员工,而德娜婚庆公司与德娜文化公司系关联公司,我也为德娜婚庆公司从事了编辑工作,两公司侵犯了我的权益。后我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我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德娜文化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2580元,德娜婚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德娜文化公司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6日工资18390.8元,德娜婚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德娜文化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4516.95元,德娜婚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德娜文化公司辩称:段美娜系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其仅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员工要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对于旷工与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也进行了规定。另我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全体员工重申了考勤制度,考勤制度也对旷工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规定,但段美娜向公司提交续假假条,系伪造的假条,根据劳动合同规定,构成旷工,我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段美娜的全部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德娜婚庆公司辩称:同德娜文化公司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段美娜原系德娜文化公司员工,担任资深婚礼编辑,其于2011年8月1日与德娜文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13年8月1日及2015年8月1日两次续签合同,其中2015年8月1日所签合同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担任销售总监,税前月工资为20000元,工资支付至2016年1月;另德娜文化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段美娜发出解除通知,内容为“鉴于你在1个月内旷工6天,且提供虚假假条,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现公司通知与你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德娜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安立,安立同时担任该公司董事,另安立亦担任德娜婚庆公司的监事。另查,段美娜与方静、黄炜炜、陈潇、金岚就相同劳动争议将两公司诉至我院。庭审中,段美娜主张德娜文化公司与德娜婚庆公司系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人员等高度混同的关联公司,其中爱结杂志的版权属于德娜文化公司,爱结网(www.ijie.com)的版权属于德娜婚庆公司,两公司共同使用、经营“爱结”这一商标,而其同时也为德娜婚庆公司从事编辑工作,故两公司对其构成混合用工。段美娜就其主张提交爱结网《城市商户服务合同》,该合同落款处盖有德娜婚庆公司公章,并有段美娜签名。两公司对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并对关于爱结网及爱结杂志的有关情况予以认可,但称两公司为独立法人,独立开展业务,股东也没有关联关系,故两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关于出勤情况,两公司主张段美娜2016年2月未出勤,故其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与段美娜解除了劳动合同。两公司就其主张提交:1、员工手册及确认回执,其中员工手册下方显示有德纳文化公司名称,显示员工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的,公司有权将其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该雇员作出解除处理,回执显示有段美娜签名;2、发送考勤制度的邮件,发送时间为2016年2月3日;3、2016年2月考勤卡,该卡为空白,未显示段美娜进行打卡,无段美娜签名确认。段美娜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1、员工手册确系其所签收,但该手册并未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2、通过邮件发送的考勤制度并非之前所提交的员工手册,也没有履行民主程序而制定,该邮件也无法证明公司向其公示过该考勤制度,故对邮件所发送考勤制度不予认可;3、真实性不认可,且该考勤卡与公司的解除理由相矛盾,公司主张的解除理由系其于2016年2月旷工6天,而考勤卡显示其2016年2月均未出勤。关于年休假,段美娜主张其2014年后未休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称段美娜2014年之后的年休假均已休完。段美娜就其劳动争议向朝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后朝阳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段美娜不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段美娜的工资标准,因段美娜与德娜文化公司所签劳动合同对此进行了约定,故本院对合同所约定的工资标准予以采信。关于2016年2月的出勤情况,德娜文化公司称段美娜当月旷工均未出勤,并就其主张提价空白考勤卡,但其向段美娜发送的解除通知却载明其因段美娜当月旷工6天而解除劳动合同,其所提交的相关证据相互矛盾,故本院对公司提交的考勤卡及相关主张均不予采信,并对段美娜的出勤情况予以采信,德娜文化公司应支付2016年2月期间的工资15632元(20000元/21.75天×17天)。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德娜文化公司主张段美娜旷工的行为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并就其主张提交了员工手册,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且其关于段美娜2016年2月均未出勤而旷工的主张与其发送的解除通知相矛盾,另其提供的考勤制度系2016年2月3日才发送,未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亦未进行合法有效的送达,故德娜文化公司的解除行为并无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2580元(7086元×3×5个月×2)。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段美娜主张其2014年后未休年休假,德娜文化公司主张段美娜年假已休,但其未就此举证,本院对段美娜2014年后未休年假的主张予以采信,故德娜文化公司应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6日未休年假工资18391元(20000元/21.75天×10天×200%)。另段美娜称其同时为德娜婚庆公司提供劳动,并就其主张提交了其代表德娜婚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而德娜文化公司与德娜婚庆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两公司构成混合用工,德娜婚庆公司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德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段美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十一万二千五百八十元;二、被告北京德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段美娜二О一六年二月一日至二О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工资一万五千六百三十二元;三、被告北京德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段美娜未休年休假工资一万八千三百九十一元;四、被告北京德娜婚庆文化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段美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德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星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嘉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