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申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谭清禄与梁玉冰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清禄,梁玉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申65号再审申请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清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619。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玉冰,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22。再审申请人谭清禄因与被申请人梁玉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清禄申请再审称:他是在一审诉讼时在一审法院复印证据遗失收据原件,没有原件是不可能有复印件的。二审时,证人李某已出庭作证,证人证言非常清楚,证实梁玉冰所写的收据是事实。他不服原审判决,梁玉冰被传唤多次都不到法庭应诉,还声称她老板是黑社会,助长了恶势力。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本院(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申请人谭清禄在诉讼时提交《收条》作为证据请求梁玉冰返还6000元,还提供李某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其主张,但该份《收条》是复件,亦未经梁玉冰确认,一、二审法院在此的情况下均未确认《收条》真实性,驳回谭清禄的诉讼请求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谭清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清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岑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