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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瑞昌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冷绪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昌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冷绪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瑞昌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瑞昌市安居工程住宅小区四号楼一楼,注册号360481210004309。法定代表人赵相雄,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海,男,汉族,1950年8月4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冷绪义,男,汉族,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江西省武宁县人,住址,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瑞昌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冷绪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昌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以被告冷绪义与实际业主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冷绪义的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瑞昌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以被告冷绪义与实际业主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冷绪义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昌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昌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慢青人民陪审员  段生瑞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