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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1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1民初1734号原告王某,又名王光树,女,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址贵州省水城县。被告祖某,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遵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