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1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1民初1734号原告王某,又名王光树,女,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址贵州省水城县。被告祖某,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遵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