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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荣成曙光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荣成曙光齿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056号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77号。法定代表人刘敬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冠英,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中华,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荣成曙光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黎明南路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荣成曙光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