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8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国琴与刘汉桢、广州市隆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805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琴,刘汉桢,广州市隆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80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琴,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汉桢,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隆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潘振宗,职务:总经理。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贾施平、陈嘉洲,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国琴因与被上诉人刘汉桢、广州市隆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刘国琴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诉讼费,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国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德家审 判 员 吴国庆代理审判员 姚伟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