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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亚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亚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3民初587号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平善,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亚峰。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亚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玉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平善、被告刘亚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依据合同履行物业服务职能,被告违约拖欠物业费、水二次加压电费,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不交。为维护企业权利和正常经营,特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执行。被告刘亚峰辩称,在原告管理物业期间,我家地下室被撬了好几次,到目前为止丢失的物品有6000元左右,这都是物业管理不善导致的。还有业主多次向物业反映我们的单元门坏了,无人修理,包括楼道公用灯泡都是我们自己换的。小区的大门两头开,外边的人进出管不了,外小区的人将车放到小区内,致使我们的车晚上回来无处停放,只能放到小区外。关于水二次加压电费问题,我们问了自来水公司的人,他们说二次加压现在不用也可以供应上去,所以这是滥收费。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9日,张家口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张家口市桥西区西苑路19号山水人家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事项:1、对小区的供暖消防设施、锅炉、功能管线的养护及维修。2、小区保洁、治安保卫、自行车、摩托车、及汽车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服务。3、住户上门小型维护、维修及公用设施、设备的养护与管理。4、园艺绿化、花草栽培、建筑小区等的养护与管理。5、门卫管理收发报刊、信件、收取住户采暖等费用。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1、保证小区内的公共场地、公共楼梯清洁干净,生活垃圾每天及时清运,道路平整畅通,环境优雅,容貌整洁。2、绿化、绿地覆盖完好率达90%以上。3、对产权人、使用人的报修,求助及时处理(修复)认真贯彻“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做到高效、优质、安全的完成维修任务。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设备、设施小型维修、养护的责任;物业公司并负责楼内自用设施住户提供各项有偿服务。5、收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乱收费、不多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1、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或改变房屋外貌,占用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2、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影响环境卫生,造成空气污染及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3、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及业主公约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开设门窗或者张贴、涂写、刻画。不得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私自摆设摊点、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委托管理期限:十年。自2007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被告刘亚峰在该小区居住的6号楼1单元501室使用面积为94.04平方米,尚欠原告2009年11月至2016年4月物业费共计2201元,二次加压电费29.4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费用,被告以原告管理不善,导致地下室被盗财产受损为由,只同意缴纳500元。上述事实,有物业服务资质证书、物业费台账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应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管理服务。小区业主也有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配合物业管理的义务。本案被告所称,由于原告管理不善,导致自家地下室被盗财产受损。在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原告应对小区业主的个人财产负有保管义务,故被告地下室财产保管不属于物业服务内容,被告以此不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当按所应缴物业服务费标准缴纳物业费。案经调解无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亚峰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09年11月至2016年4月物业费2201元,水二次加压电费29.4元,共计2230.4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玉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晓元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备注: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将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1、各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如一方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书;(2)已生效法律文书或复印件;(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3、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提起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