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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5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一兴与被告李祥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一兴,李祥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5民初494号原告周一兴,男。被告李祥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一兴与被告李祥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一兴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