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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2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国志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202刑初27号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国志,男,1966年1月出生,回族,住新疆乌苏市。2015年6月21日因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被乌苏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2016年2月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独山子区看守所。法律援助辩护人赵冬至,新疆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克市独区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新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国志及其辩护人赵冬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马国志在兵团奎屯中医院内,以3600元的价格向职某某(已判刑)贩卖海洛因1包,重5.7975克,交易后被当场抓获。另侦查人员从马国志新JK号车内查获海洛因5.0234克。另查明,被告人马国志系吸毒人员,2015年6月21日因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被乌苏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2016年2月3日,经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马国志以每克500元的价格与职某某约定买卖6克毒品海洛因,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缴获的毒品海洛因及毒资3600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从其身上另外扣押的8783元及“Jdodo”牌直板手机一部,已随案移送至本院。被告人马国志归案后,主动供述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毒品上线妥艾力木(已判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国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职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国志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手机、毒品检验报告书、毒品移交清单、尿液提取笔录、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机主资料及通话清单、到案经过、控制下交付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马国志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毒品数量均无异议,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1、被告人马国志积极检举揭发其上线,帮助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重大案件,有立功情节,应减轻处罚;2、被告人马国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马国志主观恶性不大,主观上只有贩卖5.7975克毒品的故意,从其车上查获的5.0234克毒品系留着自己吸食的,应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志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所缴获的毒品共计10.82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关于马国志与职某某交易的毒品价格以本院查明的3000元予以认定。被告人马国志归案后主动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毒品上线,确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国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在量刑时结合其如实供述的阶段、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从马国志车上查获的海洛因均用于个人吸食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国志购买毒品后,主观上具有一部分用于个人吸食,一部分向他人贩卖的概括故意,其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从其车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5.0234克,亦在其贩卖毒品的概括故意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查获的毒品无证据证明并非用于贩卖的,亦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计入贩毒数量,但被告人本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犯罪故意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毒品犯罪,综合本案犯罪性质、贩毒情节、数量及被告人立功悔过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国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罚金8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0.8209克及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Jdod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爱梅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袁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俊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