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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尹飞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刑初53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飞,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抓获,同年4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6)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飞及其辩护人刘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尹飞在宿州市埇桥区灰谷镇李桥村小尹组,因琐事与尹某1民发生争执,后二人相互厮打,被告人尹飞使用砖头将被害人尹某1民打伤。经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1民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尹飞于2016年4月1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朝晖路派出所民警在浙江工业大学朝晖校区物业办公室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尹飞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尹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犯罪,且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尹飞在宿州市埇桥区灰谷镇李桥村小尹村民组因播种机的权属一事与其哥哥尹某1民发生争执、厮打,被告人尹飞持砖头将尹某1民打伤。造成其32+牙齿脱落。经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尹某1民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尹飞的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尹某1民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被害人尹某1民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23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尹某1民因外伤致枕部有一长2cm创口,右手食指有一长2.6cm创口,32+脱落。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q)条之规定,尹某1民的损伤程度应评定为轻伤二级。二、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技术拍照,证明经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灰谷派出所现场勘验,案发现场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灰谷镇李桥村尹某1真住宅门前,并在现场提取砖头一块。三、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尹飞的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尹某1民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被害人尹某1民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四、被害人尹某1民的陈述,证明2016年2月6日14时许,他到六弟尹某1真家找播种机,尹某1真称播种机是其自家的,他与尹某1真为此发生争吵,尹飞和尹某1真一起上来打他,尹飞用砖头打他嘴部。五、证人证言(一)证人尹某1真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6日14时许,他五哥尹飞把播种机拉到他家后,二哥尹某1民说播种机是尹某1民家的并和尹飞发生争吵、厮打,尹飞持砖头打了尹某1民的头后部、嘴部。(二)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6日14时许,她丈夫尹某1真和尹飞、尹某1民三兄弟因为播种机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吵、厮打,尹飞用砖头把尹某1民的头部、嘴部打伤。(三)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6日14时许,他看见尹飞、尹某1真两人一起和他岳父尹某1民厮打,他拉架时被尹某1真的儿子按倒在地上,起来后看见尹某1民躺在地上,头部、嘴、手部受伤流血。(四)证人昌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6日14时许,她看见尹某1真和尹飞一起打她公公尹某1民,尹某1真和尹飞拿砖头将尹某1民的头部、手部、嘴部打伤。(五)证人尹某1军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6日下午14时许,尹飞和尹某1民两人打架,尹飞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和尹某1民相互厮打。(六)证人尹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6日14时许,他看见尹某1民和尹飞在尹某1真家门口争吵,尹飞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将尹某1民的头部和嘴部打伤。六、被告人尹飞的供述,称2016年2月6日14时许,他将家中的播种机开出来准备送到尹某1真家中,他二哥尹某1民说播种机是他偷尹某1民的,为此他们两人发生争吵、厮打,他用砖头朝尹某1民的嘴上、身上打,将尹某1民打伤。七、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事项。(二)案发及抓获经过,本案于2016年3月7日由被害人尹某1民报案而案发。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尹飞被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尹飞与其哥哥被害人尹某1民因播种机权属一事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中持砖头将被害人尹某1民打致轻伤,造成被害人尹某1民轻伤的后果,被告人尹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尹飞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尹飞认罪、悔罪,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静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人民陪审员 王美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丹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