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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军与凤台县中燃城市煤气发展有限公司、张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凤台县中燃城市煤气发展有限公司,张友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791号原告:陈军,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李玉巧,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凤台县中燃城市煤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陈新国,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友忠,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陈军诉被告凤台县中燃城市煤气发展有限公司、张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时柱代理审判员  王晓亚人民陪审员  常 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鹿妤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