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军与凤台县中燃城市煤气发展有限公司、张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凤台县中燃城市煤气发展有限公司,张友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791号原告:陈军,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李玉巧,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凤台县中燃城市煤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陈新国,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友忠,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陈军诉被告凤台县中燃城市煤气发展有限公司、张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时柱代理审判员 王晓亚人民陪审员 常 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鹿妤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