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民初字0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书英与被告朱金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英,朱金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字0099号原告杨书英(曾用名杨叔英)。委托代理人赵树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金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英与被告朱金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书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鹤翔审判员 罗建生审判员 王会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