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8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新���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扬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新时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扬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亚光,魏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84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定代表人:叶继雄。被执行人杭州新时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光。被执行人杭州扬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生。被执行人陈亚光。被执行人魏子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陈亚光、魏子琴所有的杭州市上城区春江花月住宅区·映霞苑X幢X单元XXXX室房产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庞某(身份证号码:××)以60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上城区春江花月住宅区·映霞苑X幢X单元XXXX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庞某所有,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春江花月住宅区·映霞苑X幢X单元XXXX室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庞某(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庞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杭州市上城区春江花月住宅区·映霞苑X幢X单元XXXX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根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记员任航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