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崔希元与刘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希元,刘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549号原告崔希元,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欣,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崔希元诉称,被告欠原告结算款4000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原告与被告一起开超市,经结算被告欠原告40000元,并于2013年12月10日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未给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本院认为,我院在审理该案件时,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告知,原告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希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