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玉亮与刘兴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亮,刘兴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4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亮,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刘兴磊,男,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在王玉亮与刘兴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刘兴磊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所查询机动车辆登记,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向证券结算部门查询证券登记,发现被执行人刘兴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守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