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福建天一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三明明达鑫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天一食品有限公司,福建三明明达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天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徐方新,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三明明达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曾建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建天一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三明明达鑫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三明明达鑫实业有限公司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300000元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三明明达鑫实业有限公司已歇业,名下无银行存款,其所有位于三明市三元区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查封,需待处置后参与债权分配。本案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生龙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立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