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诉榆林市浩瀚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海斌、贺宏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榆林市浩瀚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海斌,贺宏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358号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住所地:靖边县人民路中段。负责人王润泽,任行长。被告榆林市浩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榆阳区西沙致和巷2排。法定代表人张海斌,任经理。被告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塔区子午大道中段马家坟路北90米处。负责人贺宏葳,任经理。被告张海斌,男。���告贺宏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诉被告榆林市浩瀚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海斌、贺宏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92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鲍登利审判员 樊 勃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