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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7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北京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7652号原告北京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广阳新路9号院1号楼1层111。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无为,北京市建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易,北京市建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欣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