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金西与闫云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西,闫云敬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1382号原告李金西,曾用名李尾巴,男,汉族,生于1942年10月30日。委托代理人张言志,鹿邑县辛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云敬,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3日。委托代理人杨玉清,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西与被告闫云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西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金西负担。审判员 夏治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俊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