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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金西与闫云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西,闫云敬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1382号原告李金西,曾用名李尾巴,男,汉族,生于1942年10月30日。委托代理人张言志,鹿邑县辛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云敬,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3日。委托代理人杨玉清,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西与被告闫云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西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金西负担。审判员  夏治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俊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