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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尹安林诉被告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朝胜、母云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安林,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朝胜,母云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2312号原告尹安林,男,汉族。被告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星雨。被告张朝胜,男,汉族。被告母云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安林诉被告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朝胜、母云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安林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安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由原告尹安林负担。审判员  马晓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静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