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尹安林诉被告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朝胜、母云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安林,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朝胜,母云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2312号原告尹安林,男,汉族。被告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星雨。被告张朝胜,男,汉族。被告母云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安林诉被告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朝胜、母云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安林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安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由原告尹安林负担。审判员 马晓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静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