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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321号原告:罗某某,女,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林伟民代理审判员  苗 亮人民陪审员  李山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文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