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321号原告:罗某某,女,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林伟民代理审判员 苗 亮人民陪审员 李山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文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