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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5执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县支行与杨定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县支行,杨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5执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团结南街**号。负责人李宏,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定涛,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定涛在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365号有一套住房作为借款抵押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定涛位于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365号房产的相关手续(即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等相关事项)。冻结期限为2年(即2016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