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5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与被告葛伟浩、王天琪、赵信华、刘玉范、赵信明、崔权凤、纪树新、林凤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赵信华,刘玉范,赵信明,崔权凤,葛伟浩,王天琪,纪树新,林凤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6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住所地甘南文明大街41号。负责人谢玉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成,该行法律顾问。被告赵信华。被告刘玉范。被告赵信明。被告崔权凤。被告葛伟浩。被告王天琪。被告纪树新。被告林凤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与被告葛伟浩、王天琪、赵信华、刘玉范、赵信明、崔权凤、纪树新、林凤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3.60元,减半收取576.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晶淼代理审判员  唐昭晶代理审判员  韩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