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02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孝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孝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02刑初318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孝阳,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6]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孝阳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孝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宋孝阳在眉山市东坡区金鑫西街“龙门客栈”网吧内,采用借打手机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吕某某(1998年10月6日出生)金色魅族MX5手机一部。后宋孝阳在眉山市东坡区定州东路“旧时光”网吧内,将该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变卖���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色魅族MX5手机价值1462元。被告人宋孝阳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被告人宋孝阳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孝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被害人吕某某的户籍信息,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眉东价认鉴[2016]2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宋孝阳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孝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之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孝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孝阳被动到案后如实代述其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本案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孝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宋孝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人吕某某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俊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