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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3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旺诉杨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旺,杨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707号原告:李旺,住精河县。被告:杨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旺诉被告杨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旺未在法院规定时限内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缓交及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明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