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3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旺诉杨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旺,杨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707号原告:李旺,住精河县。被告:杨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旺诉被告杨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旺未在法院规定时限内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缓交及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明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