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4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杜国平、朱国珍与牟宗新、龚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国平,朱国珍,牟宗新,龚杰,文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440-1号申请执行人杜国平,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朱国珍,女,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牟宗新,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龚杰,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文爱军,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家市伍家岗区。本院受理执行的杜国平、朱国珍与牟宗新、龚杰、文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440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牟宗新、龚杰、文爱军向杜国平、朱国珍支付款项共计301783.7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杜国平、朱国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国平、朱国珍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亦兵审判员 刘小云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