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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亿阳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亿阳鞋材有限公司,李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264-2号申请执行人晋江亿阳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谢清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发生,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晋江亿阳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泉仲字第148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1663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本院依法多次查无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国土登记,遂将李发生纳入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查,被执行人李发生名下有一处址在晋江梅岭街道江滨花园1号6幢304室的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因该房产明显超出本案执行标的,暂时无法启动拍卖程序,并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谢清温到庭表示,因查封的房产明显超出本案标的,请求法院拍卖时依法予以分配,并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裕雄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