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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53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馨悦家商贸有限公司、郑彩桥、张静芝、张自青、于飞、李永涛、宋建、刘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家庄馨悦家商贸有限公司,郑彩桥,张静芝,张自青,于飞,李永涛,宋建,刘斌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535号之四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韶华。委托代理人赵仁川。委托代理人祁洋。被告石家庄馨悦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彩桥。被告郑彩桥。被告张静芝。被告张自青。被告于飞。被告李永涛。被告宋建。被告刘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馨悦家商贸有限公司、郑彩桥、张静芝、张自青、于飞、李永涛、宋建、刘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做出了(2016)冀0104民初15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马韶华名下车牌号为冀号的保时捷帕纳美拉小型轿车(发动机)一辆;2016年4月6日做出了(2016)冀0104民初15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张自青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汇新路1号旭城花园旭华园1-4-301号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被告于飞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2号梦溪园3-2-2203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房产一套。现因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上述所查封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马韶华名下车牌号为冀号的保时捷帕纳美拉小型轿车(发动机号:)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张自青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汇新路1号旭城花园旭华园1-4-301号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于飞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2号梦溪园3-2-2203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豪审 判 员  袁育兰代理审判员  孙建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