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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汤炳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汤炳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3267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中联商务中心一附楼。代表人姚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平,天津兆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宇,天津兆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炳容,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被告汤炳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放弃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池玉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