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2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伯安与李玲娟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伯安,李玲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伯安,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414。被执行人李玲娟,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即财政所侧边),公民身份证号:2446。申请执行人王伯安与被执行人李玲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玲娟支付饲料款172466给申请执行人王伯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玲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玲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李玲娟存款74000元到本院案款专户,按比例收取执行费1010元,支付72990元给申请执行人王伯安。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朱雅贤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