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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异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颂与被执行人梁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颂,运城玉青中医骨伤专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异51号申请人:郭颂,男。被申请人:运城玉青中医骨伤专科医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颂与被执行人梁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颂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运城玉青中医骨伤专科医院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申请人郭颂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颂撤回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彦宏审 判 员  肖安法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