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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黄月军申请执行倪万林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月军,倪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76号申请执行人:黄月军,男,汉族,1970年2月4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倪万林,男,彝族,1982年4月27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月军与被执行人倪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棉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