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21民初1480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7年10月2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住南部县。委托代理人董祥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一果,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女,生于1980年4月1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住南部县。委托代理人周成德,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绪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祥虎、被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成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0月23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举行结婚典礼。2011年2月补办结婚登记。2002年9月20日生育长子,取名李某甲,2006年9月12日生育次女,取名李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从去年被告喜好上打牌后,对子女不管不顾,被告沉迷于打牌,输钱较多。2016年4月12日,原告及其亲友发现被告与一男子进入家中,双方发生纠纷。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据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梁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不是事实,被告仅是在空闲时间打牌,且输赢不大。被告打牌认识了一个男的是事实,当天是该男子叫被告去打牌,刚好到吃饭时间,被告叫该男子在家中吃饭而已。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于200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腊月举行结婚典礼,2002年9月20日生育长子,取名李某甲,2006年9月12日生育次女,取名李某乙。2011年2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夫妻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李某某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对夫妻关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各自改正自身不足,夫妻之间多加沟通和交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原告提出离婚,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绪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