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2560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吕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 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延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