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290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代理人时永涛,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审判员 周自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