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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290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代理人时永涛,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审判员  周自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