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民初第4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第4295号原告:高某甲。委托代理人:梁天,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赵生跃,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某甲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谈国永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个人文化程度低、生活习惯差,没有家庭观念,不重视家庭成员关系的处理,与前妻及儿女仍往来密切,还声称其前妻目前未改嫁仍然是他们孙家人,经原告多次要求纠正,被告置之不理。而且在家庭生活中,不理会原告的感受,不爱护原告。被告前妻时不时找原告吵架,辱骂原告,但是被告却不维护原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心理伤害。近几年,被告更是跟前妻来往密切,而与原告却三年无夫妻生活,且已分房二年。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却又怀疑原告,并威胁辱骂原告,原告外出时还跟踪原告,极大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另外,被告明知原告有××却经常找借口与原告吵架,即使在原告女儿家中,被告亦经常粗暴的对待原告,经常声称要跟原告同归于尽,要抱着原告从五楼往下跳,给原告的心理及原告女儿家庭等都造成重大影响。被告的种种行为,造成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再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2、证人高某乙、潘某、黄某的证言,证明原、被告间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还威胁原告,并扬言要同归于尽。被告孙某答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尚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情况并不属实,是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编造的。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超声波检查报告单一份,2、X线检查报告单一份,3、磁共振MRI检查报告单一份,证明原告患××的事实,原告患××的事实。4、DR检查报告单一份,证明原告左膝关节退行性改变的事实。5、××证书一份,6、××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被告身带矽肺疾病在外打工赚钱的事实。7、打工记账单一组(共42份),证明被告在外打工并由原告记账收钱的事实。8、病历本一份,证明被告身患矽肺、××,××的事实。对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证据2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三证人也表示希望双方不离婚,自己争吵中的一些过激话也是一时冲动,并非真实想法。原告对被告提交的8项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具有证明力;原告提交的证据2证人证言内容与当事人的陈述基本相符,本院将根据证言内容作相应的事实认定;被告提交的八项证据,其内容与本案争议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并无关联性,故本案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双方自1994年即开始交往,后长期同居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但近年来,双方因缺乏信任及生活琐事等问题,多次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言行过激,对原告心理造成一定的伤害,加之双方缺乏有效沟通,使夫妻矛盾没有得到及时化解,对夫妻感情产生影响。2016年4月初,原告离家外出居住,双方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和婚后夫妻感情均较好。虽然近年来双方因缺乏信任,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并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夫妻感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没有必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甲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莲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