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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潘春友与大丰大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春友,大丰大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1244号原告潘春友。委托代理人潘春香,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丰大瀚置业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南闸口。法定代表人王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树栋,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春友诉被告大丰大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春友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春友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春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黄 葳人民陪审员  刘兰武人民陪审员  朱兆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宣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