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02民终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万惜与被李万次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万惜,李万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C}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2民终5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万惜。委托代理人周真聪,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次。委托代理人李大卫,系李万次儿子。上诉人李万惜因与被上诉人李万次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李万惜与李万次系邻居关系,李万惜的老宅在李万次的房屋右侧,李万惜的历史通行道路为其老宅正前方的通道,李万次的通行道路位于其房屋的右侧,双方各行其道。因李万惜常年在外,该历史道路已被本村其他村民因宅基地确权而种植植物和堆砌围墙,但并未建有建筑物,李万惜仍能经该道路进出。李万惜于2012年将老宅拆除并在原址修建房屋,因建房需要,李万惜与李万次协商一致,以李万次家门前的空地作为交通过道,用于运输建筑材料及日常过往。2015年8月17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李万次砌起围墙拒绝李万惜通行。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万惜是否必须从李万次门前空地通行。李万惜因建房需要而与李万次协商从李万次门前空地通行以运输建筑材料,后李万次因纠纷而拒绝李万惜通过,此时李万惜经门前老路尚可满足日常过往需求。李万惜要求李万次拆除围墙的主要理由是从李万次家门前通行更为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应当提供便利。本案中李万惜经历史通道能满足其日常通行需求,未达到必须要利用李万次的土地的程度,故李万惜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判决驳回李万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李万惜已预缴),由李万惜承担。上诉人李万惜上诉称:一、李万惜通行李万次院前的道路实为历史通道。李万惜的老宅于1970年修建,原有两条历史通道,也即本案所涉两条通行道路。一条为通过李万豪、陈金花等七户的道路(该段路长约100多米),另一条为通过李万次院前的道路(该道路长约10多米)。1990年左右,李万惜及家人离开老宅,这期间两条道路分别被人种上树堵住,其中通过李万豪等七户的道路上还有人进行了土地确权,并有人已经在过道上建起围墙。2011年李万惜在老宅的基础上修建新宅,因老路均被树木及围墙堵住,李万惜经与李万次协商,李万次同意李万惜在其院前过道上重新开路拉运建筑材料并通行。至2015年8月,该过道重新通行已达4年之久。二、李万惜通行并未侵犯李万次的土地使用权。李万惜通行的李万次院前道路土地使用权并非李万次所享有,该通道土地至今未被李万次确权。更为关键的是,该道路实则为历史通道。而李万惜通行李万豪等七户的道路上,不单种树、有围墙,甚至在2011年就已被陈金花进行土地确权。陈金花表示,准备在合法占有的通道范围内进行建房。此外,对于李万惜强行重新开通经过李万豪等七户的过道,该七户人也是强烈不满和反对的。三、李万惜通行李万次的过道为生产、生活必经通道。李万惜通行李万豪等七户的过道随时有被封死的可能,且该道路较狭窄,仅能行人,农用车根本无法通行。而通往李万次院前的道路原本就为历史通道,且至今又重新通行4年之久,该通道较宽,能满足李万惜的通行要求。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万惜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李万次口头辩称:李万次院前道路不是历史通道,当时李万惜盖房子时因为是邻居关系李万次才同意李万惜通行运送建筑材料。另外一条通道李万惜现在也可以通行。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而本案李万惜由经过李万豪等七户人家的过道通行尚能满足其日常通行需求,未达到必须要利用李万次的土地的程度。且李万惜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由李万次门前通行是历史通道,故李万惜要求李万次排除妨碍、拆除围墙以恢复通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李万惜主张其途经李万豪等七户人家的通道有部分土地已被他人确权,将来可能无法继续通行,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如将来该通道无法通行,李万惜可再另行起诉。综上,李万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李万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 人 孝审 判 员 李 宁审 判 员 李 新 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 孔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