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艳娟与张磊辉、张琳、傅丽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娟,张磊辉,张琳,傅丽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吴艳娟,女,满族。委托代理人:周晓燕,律师被执行人:张磊辉,男。被执行人:张琳,女。被执行人:傅丽莉,女。申请人吴艳娟与张磊辉、张琳、傅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37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磊辉、张琳、傅丽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艳娟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磊辉、张琳、傅丽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艳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磊辉、张琳、傅丽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艳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都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