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6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利分公司诉被告张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利分公司,张华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6民初394号原告:洛阳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利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姗姗,洛阳市吉利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保证,洛阳市吉利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华梅。委托代理人:张战州(系原告父亲),男,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利分公司诉被告张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利分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利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利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利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明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