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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孙宪军与绥棱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棱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宪军,绥棱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棱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孙宪军,住绥棱县。委托代理人张晓明,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耘,住北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绥棱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绥棱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继成,该办公室主任。再审申请人孙宪军因与被申请人绥棱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棱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民初字第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宪军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王 鹤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