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略,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8民初2263号原告李某略。被告候某甲,略。原告李某诉被告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候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5年初,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在金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侯某,××××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候某乙。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太短,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被告什么都不干,原告一个人无力打工养家,导致夫妻感情严重不合。被告全家对原告态度恶劣,动不动就对原告进行打骂,原告在娘家居住一年多了。现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候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初,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在金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侯某,××××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候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般,有时因家庭琐事生气。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明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现已破裂,未能提交事实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