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任旭红、任安吉、王艳青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旭红,王艳青,任安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1刑初55号公诉机关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旭红,男,1983年4月3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辩护人王爱芳,天水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艳青,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被告人任安吉,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清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旭红、王艳青、任安吉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金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旭红及其辩护人王爱芳、被告人王艳青、任安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8月份,在被告人任旭红家盖房子期间,温某(另案处理)、牛某某(在逃)、温某某1(犯罪时未满16周岁)前去帮忙,认识了被告人王艳青、任安吉、李某某(在逃)。房子盖完后,七人喝酒闲聊,任旭红提出有种挣钱的方法,就是找个人喝酒后一起打牌赌博,在此人欠款达到一定数额后将其带至外地宾馆拘禁并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他人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任旭红让温某某1等人赶紧联系人,以实施“挣钱”的计划。2015年8月4日温某某1通过QQ聊天的方式联系到被害人郑某某1,并约好一起到县城玩耍。随即温某和牛某某、温某某1三人到清水县永清镇东关祥和宾馆把计划告诉了任旭红后,任旭红给了三人2000元赌博的资金。三人拿到钱后就去清水县汽车站与郑某某1碰面,见面后四个人商量去温泉的农家乐,随后四人同乘一辆QQ出租车到温泉一农家乐吃饭喝酒。期间温某某1提议四个人打牌赌博,四人以发两张牌比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最后郑某某1欠温某18000元赌债,赌博期间温某电话通知了任旭红让其过来收账。之后任旭红叫上王艳青、任安吉、李某某,由任安吉驾驶任旭红的白色面包车到达温泉农家乐门外,四人下车后,王艳青将郑某某1拖拽至面包车上。期间王艳青询问郑某某1何时还钱时,郑某某1说以后打工慢慢还,任安吉遂将车停在路边,任旭红、王艳青、李某某将郑某某1拖拽至路边河坝里殴打一顿。当天下午七人将郑某某1带到张家川县华晟宾馆2楼一房间内,被告人王艳青殴打郑某某1并让其打电话向家里要钱,谎称是郑某某1酒醉后踩坏了别人的车,并让郑某某1书写了欠条,郑某某1家人称没钱还要报警。郑某某1说自己回去想办法将钱打到银行卡上,任旭红同意之后,李某某提供了户主为蒋国强的中国邮政卡号给郑某某1,任旭红让其回家后将钱打到这张卡上,并言语威胁如不把钱打过来就找郑某某1家里的麻烦,2015年8月5日下午郑某某1乘坐班车返回清水。2015年8月9日,郑某某1将18000元钱打到这张卡上,由任旭红负责给每人分配1000余元,剩余全部由任旭红获利。2015年9月份,温某某1通过QQ聊天的方式,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1,随后温某某1多次约王某某1出来一起玩耍,9月6日,王某某1同意出来一起玩耍后,温某某1将该消息通知了牛某某,并一起到东关祥和宾馆找任旭红,当时任旭红和王艳青、温某在一起。随后任旭红给温某、牛某某、温某某13000元现金。三人到清水县金色阳光门口与王某某1见面,四人商量后决定一起去温泉附近玩耍,后同乘一辆QQ出租车前往温泉。车行至温泉途中,温某、牛某某、温某某1下车购买了啤酒2扎、扑克牌一把、零食、纸杯,后经商议一起坐车到汤峪村前不远处桥头下车,后四人在路边的田地里喝酒聊天。之后温某提出一起打牌赌博,王某某1说自己没带钱,温某主动借给王某某1100元现金后,4人开始以比九点的方式打牌赌博,最后王某某1欠牛某某22000元赌债。温某电话联系了任旭红,叫其过来收账。温某询问王某某1何时还钱时,用拳脚殴打王某某1的头部,胸部,将王某某1打倒在地。随后温某将王某某1拖拽至任旭红、任安吉、王艳青停放在路边的白色面包车处,王艳青询问王某某1何时还钱,并在王某某1脸上打了一巴掌将其打倒在地,还用脚踢踏王某某1的头部,随后将王某某1带上车。六人一起上车后,由任安吉驾驶车辆,王艳青用手按压王某某1的头部不让其抬头。后将车开至张川县华晟宾馆,七人一起上了宾馆2楼,将王某某1带至其中一房间内,王艳青将王某某1身上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搜出后装入自己包中,并强迫王某某1脱掉衣服、裤子,只剩下一条内裤,温某就将王某某1脱掉的衣服全部放入水池中并用水泡上。第二天早上王艳青言语威胁王某某1,随后王某某1给家里打电话要钱。9月7日下午16时许,王某某1父母将20000元现金打入王某某1持有的农行卡中,王艳青与任安吉一起下楼将20000元全部取出,交予任旭红,任旭红将20000元给王艳青、任安吉、温某、牛某某、温某某1进行了分赃,王艳青获利1600元,其余人获利1000余元,剩余全部由任旭红获利。之后将王某某1放回家中,并留下蒋国强的银行卡号,让王某某1回家后,将剩余的2000元打至银行卡中。事后,任旭红让牛某某给了温某某1700元钱,王某某1回家后,温某打来电话索要剩余的2000元赌债,王某某1于9月17日、9月19日分别往蒋国强卡中存入现金500元、1000元。2015年9月份,在江苏昆山打工的温某某2返回清水县,在与温某某1和温某一起玩的时候,二人告诉温某某2他们有种弄钱的方式,要先找个人,然后找地方一起喝酒赌博,再把人拉到其他地方向那个人家里要钱,温某某2遂同意由自己找人,最后一起分钱。9月12日,温某某2给温某某1说他联系了一个同学,之后温某某2电话联系被害人马某某1,约其出来玩耍,马某某1与温某某2在清水县玩了一天后,温某某2电话联系温某某1说自己和马某某1在一起,让温某某1过来玩。当时温某某1和温某在一起,随后二人来到任旭红所在的东关祥和宾馆,温某将该事告诉了任旭红,任旭红拿出2000元给了温某,温某又将其中的500元给了温某某1,随后温某某1打电话联系温某某2约马某某1去温泉附近玩耍,温某某2、马某某1同意后,四人在清水县葫芦观林桥头碰面。见面后四人同乘一辆QQ出租车前往温泉,途中温某与温某某1下车在一小卖部购买了一箱啤酒、一把扑克、零食、一袋纸杯后,坐车到汤峪附近的路边下车,后四人一起在附近的树林里喝酒聊天。之后温某某1提议一起打牌赌博,马某某1说自己没有钱,温某某1主动借给马某某1100元钱,四人开始以比九点的方式开始赌博,最后马某某1欠下温某30000元赌债,打牌期间温某电话联系了任旭红,让其上来收账。任旭红叫上王艳青,开自己的面包车去找温某等人,途中任旭红联系了任安吉叫其一起去收账,任安吉同意后,在汤峪路口与任旭红汇合,三人一起到了温某等人所在的路边。三人下车后,王艳青便询问马某某1何时还钱,马某某1说没有钱,以后打工慢慢还,王艳青便用拳脚击打马某某1的胸部和背部,后将其拖拽至面包车上,让其低下头不许乱看,随后王艳青、任旭红、任安吉、温某、温某某2五人一起上车,之后任安吉开车将几人带至张川华晟宾馆。王艳青、温某、温某某1将马某某1带至2楼一房间内,王艳青将马某某1手机拿走,并让马某某1将衣服裤子脱下,只剩一条内裤,并把衣服泡到洗手池的水里。之后王艳青威胁马某某1给家里打电话联系,索要赌债,并多次与马某某1家里通话威胁不给钱就要殴打马某某1,同时用拳、巴掌击打马某某1的背部,胸部,并让马某某1书写了欠条。第二天下午,任旭红给了温某某2200元现金,让其回去后不要乱说,温某某2遂返回清水县。马某某1家里人在接到电话后,遂到清水县刑警大队报案。9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艳青见马某某1家人态度强硬,就将事告诉了任旭红,随后任旭红给马某某1留下了蒋国强的卡号,威胁马某某1让其回家后一天内把钱打至此卡上否则后果自负,之后任旭红给了马某某15元钱让其乘车回家。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旭红、王艳青、任安吉以非法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三被告人应当数罪并罚。在对被害人马某某1敲诈勒索的犯罪中,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旭红系主犯,王艳青、任安吉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前科,案发后被告人任旭红、王艳青、任安吉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对于任安吉的自首情节,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综合认定。综上,建议法庭在法定刑幅度内处刑。被告人任旭红针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发表辩解意见称:1.赌博的计划不是他提出来的,他没参与赌博,只是收账;2.他只叫过任安吉去收账,再没叫过其他人;3.郑某某1的18000元大家都在花,他没有一个人获利;4.他只是让被害人自己考虑,并没有威胁过被害人;5.他们向马某某1索要的是20000元赌债,不是30000元,请求法庭对他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旭红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任旭红以胁迫的手段拿回自己所赢的赌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任旭红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构成非法拘禁罪;2.被告人任旭红没有参与赌博,所追债务全是赌债,被害人虽受到殴打,但并没有造成明显的身体伤害;3.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不大,地位远小于被告人王艳青,系从犯;4.被告人任旭红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无前科,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缓刑或管制。被告人王艳青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发表辩解意见称:1.他没有殴打过王某某1,没有从王某某1身上搜出银行卡和身份证;2.温某给他说马某某1欠下的赌债是20000元,不是30000元;3.他没有参与商量,只是跟着去要账,他已向被害人退赔5000元,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安吉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发表辩解意见称:他没有参与商量,也没有去银行取过钱,只是开车跟着去要账,希望法庭给他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在被告人任旭红家盖房子期间,温某、牛某某、温某某1前去帮忙,认识了被告人王艳青、任安吉、李某某。房子盖完后,七人喝酒闲聊,有人提出有种挣钱的方法,就是找人喝酒后一起打牌赌博,在此人欠款达到一定数额后将其带至外地宾馆拘禁并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大家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任旭红让温某某1等人赶紧联系人,以实施“挣钱”计划。2015年8月4日温某某1通过QQ聊天的方式联系到被害人郑某某1,并约好一起到县城玩耍。随即温某和牛某某、温某某1三人到清水县永清镇东关祥和宾馆把计划告诉了任旭红,任旭红给了三人2000元赌博的资金,并让温某玩结束给他打电话。三人拿到钱后就去清水县汽车站与郑某某1碰面,见面后四个人商量去温泉的农家乐,于是四人同乘一辆QQ出租车到温泉一农家乐吃饭喝酒。期间温某某1提议四个人打牌赌博,四人以发两张牌比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最后郑某某1欠温某18000元赌债,赌博期间温某电话通知了任旭红让其过来收账。任旭红就叫上王艳青、任安吉、李某某,由任安吉驾驶任旭红的白色面包车到达温泉农家乐门外,四人下车后,王艳青将郑某某1拖拽至面包车上。期间王艳青询问郑某某1何时还钱时,郑某某1说以后打工慢慢还,任安吉遂将车停在路边,任旭红、王艳青、李某某将郑某某1拖拽至路边河坝里殴打一顿。当天下午七人将郑某某1带到张家川县华晟宾馆2楼一房间内,被告人王艳青殴打郑某某1并让其打电话向家里要钱,谎称是郑某某1酒醉后踩坏了别人的车,并让郑某某1书写了欠条,郑某某1家人称没钱还要报警。郑某某1说自己回去想办法将钱打到银行卡上,任旭红同意之后,李某某提供了户主为蒋国强的中国邮政卡号给郑某某1,任旭红让其回家后将钱打到这张卡上,并言语威胁如不把钱打过来就找郑某某1家里的麻烦,2015年8月5日下午郑某某1乘坐班车返回清水。2015年8月9日,郑某某1将18000元钱打到这张卡上,由任旭红负责给每人分配赃款1000余元,剩余赃款全部由任旭红获取。2015年9月份,温某某1通过QQ聊天的方式,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1,随后温某某1多次约王某某1出来一起玩耍,9月6日,王某某1同意出来一起玩耍后,温某某1将该消息通知了牛某某,并一起到东关祥和宾馆找任旭红,当时任旭红和王艳青、温某在一起。任旭红给了温某、牛某某、温某某13000元现金,三人就到清水县金色阳光门口与王某某1见面,四人商量后决定一起去温泉附近玩耍,于是就同乘一辆QQ出租车前往温泉。车行至温泉途中,温某、牛某某、温某某1下车购买了啤酒2扎、扑克牌一把、零食、纸杯,后经商议一起坐车到汤峪村前不远处桥头下车,四人在路边的田地里喝酒聊天。之后温某暗示让温某某1提出一起打牌赌博,王某某1说自己没带钱,温某主动借给王某某1100元现金,4人开始以比九点的方式打牌赌博,最后王某某1欠牛某某22000元赌债。温某电话联系了任旭红,叫其过来收账。温某询问王某某1何时还钱时,用拳脚殴打王某某1的头部,胸部,将王某某1打倒在地。温某又将王某某1拖拽至任旭红、任安吉、王艳青停放在路边的白色面包车处,王艳青询问王某某1何时还钱,并在王某某1脸上打了一巴掌将其打倒在地,还用脚踢踏王某某1的头部,随后将王某某1带上车。六人一起上车后,由任安吉驾驶车辆,王艳青用手按压王某某1的头部不让其抬头。他们将车开至张川县华晟宾馆,七人一起上了宾馆2楼,将王某某1带至其中一房间内,王艳青将王某某1身上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搜出后装入自己包中,并强迫王某某1脱掉衣服、裤子,只剩下一条内裤,温某就将王某某1脱掉的衣服全部放入水池中并用水泡上。第二天早上王艳青言语威胁王某某1,让王某某1给家里打电话要钱。9月7日下午16时许,王某某1父母将20000元现金打入王某某1持有的农行卡中,任旭红让王艳青下楼将20000元全部取出,任旭红将20000元给王艳青、任安吉、温某、牛某某、温某某1进行了分赃,王艳青获赃款1600元,其余人获赃款1000余元,剩余赃款全部由任旭红获取。之后将王某某1放回家中,并留下蒋国强的银行卡号,让王某某1回家后,将剩余的2000元打至银行卡中。事后,任旭红让牛某某给了温某某1700元钱,王某某1回家后,温某打来电话索要剩余的2000元赌债,王某某1于9月17日、9月19日分别往蒋国强卡中存入现金500元、1000元。2015年9月份,在江苏昆山打工的温某某2返回清水县,在与温某某1和温某一起玩的时候,二人告诉温某某2他们有种弄钱的方式,要先找个人,然后找地方一起喝酒赌博,再把人拉到其他地方向那个人家里要钱,温某某2遂同意由自己找人,最后一起分钱。9月12日,温某某2给温某某1说他联系了一个同学。温某某2就电话联系被害人马某某1,约其出来玩耍,马某某1与温某某2在清水县玩了一天后,温某某2电话联系温某某1说自己和马某某1在一起,让温某某1过来玩。当时温某某1和温某在一起,随后二人来到任旭红所在的东关祥和宾馆,温某将该事告诉了任旭红,任旭红拿出2000元给了温某,温某又将其中的500元给了温某某1,随后温某某1打电话联系温某某2约马某某1去温泉附近玩耍,温某某2、马某某1同意后,四人在清水县红崖观桥头碰面。见面后四人同乘一辆QQ出租车前往温泉,途中温某与温某某1下车在一小卖部购买了一箱啤酒、一把扑克、零食、一袋纸杯后,坐车到汤峪附近的路边下车,四人一起在附近的树林里喝酒聊天。之后温某某1提议一起打牌赌博,马某某1说自己没有钱,温某某1主动借给马某某1100元钱,四人开始以比九点的方式开始赌博,最后马某某1欠下温某60000元赌债,温某欠温某某129000元,温某某2欠温某某19000元,温某让马某某1把他欠温某某1的29000元还了,剩余的钱他不要了。温某用电话联系了任旭红,让其上来收账。任旭红叫上王艳青,开自己的面包车去找温某等人,途中任旭红联系了任安吉叫其一起去收账,任安吉同意后,在汤峪路口与任旭红汇合,三人一起到了温某等人所在的路边。三人下车后,王艳青便询问马某某1何时还钱,马某某1说没有钱,以后打工慢慢还,王艳青便用拳脚击打马某某1的胸部和背部,后将其拖拽至面包车上,让其低下头不许乱看,随后王艳青、任旭红、任安吉、温某、温某某2五人一起上车,任旭红让任安吉开车将几人带至张川华晟宾馆。王艳青、温某、温某某1将马某某1带至2楼一房间内,王艳青将马某某1手机拿走,让马某某1将衣服裤子脱下,只剩一条内裤,并把衣服泡到洗手池的水里。王艳青威胁马某某1给家里打电话联系,索要赌债,且多次与马某某1家里通话威胁不给钱就要殴打马某某1,同时用拳、巴掌击打马某某1的背部,胸部,并让马某某1书写了29000元的欠条。9月15日下午,任旭红给了温某某2200元现金,让其回去后不要乱说,温某某2遂返回清水县。马某某1家里人在接到电话后,遂到清水县刑警大队报案。9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艳青见马某某1家人态度强硬,就将事告诉了任旭红,随后任旭红给马某某1留下了蒋国强的卡号,威胁马某某1让其回家后一天内把钱打至此卡上,否则后果自负,之后任旭红给了马某某15元钱让其乘车回家。案发后,任旭红家属向清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退回赃款10000元,王艳青家属向清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退回赃款5000元,温某某1家属向清水县公安局退回赃款3000元,任安吉家属向清水县公安局退回赃款3000元,温某某2家属向清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退回赃款2000元,温某家属向清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退回赃款3500元。王某某1父亲收到退回赃款13500元,郑某某1父亲收到退回赃款1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1、郑某某1已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任旭红、王艳青因外出被清水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于2015年9月28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中华园派出所民警抓获,2015年10月16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被告人任安吉于2015年10月20日前往清水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身份情况与其当庭供述一致。(3)代为羁押通知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任旭红、王艳青因外出被清水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于2015年9月28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中华园派出所民警在昆山市衡山路昆苑宾馆抓获,暂押于昆山市看守所,于2015年10月16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被告人任安吉于2015年10月20日前往清水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4)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单、存款凭条及业务凭证,证实王某某1父亲于2015年9月7日向户名为王某某1的农行卡存入现金20000元,于当日分四次被支取;户名为蒋国强的邮政银行卡,于2015年8月9日存入现金18000元,于2015年9月17日存入现金500元,于2015年9月19日存入现金1000元。(5)收条、领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任旭红、王艳青、任安吉家属已向清水县公安局进行退赃,被害人家属已对二被告人任旭红、王艳青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温某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他和温某在牛某某家玩时,温某和牛某某说有种弄钱的方式,就是几个人一起喝酒后,设局和其中一个人用扑克以比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等受害人欠款达到一定数额后将其带至外地宾馆拘禁,后向其家里索要钱财。温某和牛某某让他找人,他就通过QQ联系了他的同学郑某某1,约好一起去县城玩耍。温某和牛某某就将他带至清水县东关的一家宾馆找任旭红,任旭红给了他们2000元,他拿了500元,拿到钱后就和郑某某1去了温泉的农家乐吃饭喝酒,期间温某就让他提议引郑某某1打牌赌博,他们四人就以发两张牌比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最后郑某某1欠温某18000元赌债,他和牛某某欠温某500元,温某就打电话叫来了任旭红、王艳青、任安吉,由任安吉驾驶面包车拉上他们离开了农家乐,期间王艳青询问郑某某1何时还钱时,郑某某1说以后慢慢还,温某和王艳青就殴打郑某某1,后他们到了张家川县的华晟宾馆,温某让他和牛某某把钱掏出来给任旭红,他们三个给了任旭红1800元,任旭红让他和牛某某先回清水了。三四天后,牛某某给他说郑某某1欠的钱给任旭红了,并给他给了500元。2015年9月份,任旭红让他联系个人,他就通过QQ认识了王某某1,并和牛某某一起去找了任旭红,任旭红给了温某3000元,温某给他和牛某某各给了500元,他就和温某、牛某某与王某某1去碰面,碰面后,他们在汤峪村附近开始喝酒,一会儿温某让他提议打牌,其余人同意后,他们就用扑克以比九点的方式玩,最后王某某1欠牛某某20000元,其余人没欠,温某就打王某某1,并打电话叫来了任旭红、王艳青、任安吉,王艳青询问王某某1何时还钱时用拳脚殴打王某某1,任安吉就开车将他们拉到了张川的华晟宾馆,温某把他和牛某某叫去了任旭红的房间,给了任旭红3000元。过了两天,任旭红给他打电话说王某某1的钱要来了,任旭红和牛某某给了他700元。2015年9月的一天,温某某2打电话叫他和温某去喝酒,温某就将他带至清水县的一家宾馆,任旭红给了温某2000元,温某给了他一些钱,让他拿着和马某某1几个人去喝酒赌博,其余的让他别管。他们两个和马某某1、温某某2碰面后,坐了一辆车去了温泉,下车后,他和温某某2、马某某1、温某用打扑克的方式喝酒,他提议打牌赢钱,后他们就以发两张牌比九点的方式开始赌博,他给温某借了200元,给温某某2和马某某1各借了100元。一个多小时后,温某就欠他30000元,温某某2欠他9000元,马某某1欠温某60000元。温某就打电话叫来任旭红、王艳青、任安吉,王艳青向马某某1询问何时还钱时,用拳头殴打马某某1,任安吉朝马某某1脖子上打了两巴掌,后他们将马某某1带至张家川县华晟宾馆。在宾馆,温某给他说让他把身上的钱掏出来还了,他把身上的2000元给了温某,温某又从他身上掏出来些钱,全部给了任旭红,他们就去吃饭了。他吃结束饭回来后发现马某某1只穿了一条内裤,马某某1的衣服挂在晾衣架上。王艳青向马某某1要账,马某某1给他家里打通了电话,王艳青给马某某1母亲说马某某1被他扣着,让赶紧找钱,找不下就将马某某1的胳膊和腿卸了。在宾馆,王艳青用拳头朝马某某1的背部殴打,让马某某1想办法还钱。他出去了一会,就发现马某某1不见了,他和王艳青、温某、任旭红离开了,第二天就去了江苏省昆山市,后来被当地警察抓获了。(2)证人郑某某2的证言,证实他儿子郑某某1给自己打电话说把别人的车踩坏了,要18000元维修费,他就打电话报警了。(3)证人马某某2的证言,证实他弟弟马某某1赌博欠了别人29000元,对方不让他弟弟回家,必须给对方打过去30000元,才肯放人。(4)证人王某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7日,他儿子王某某1给他打电话说打牌欠了别人20000元,另一个人接上电话说,不打钱就不能保证他儿子的安全,他就借了20000元打到他儿子的农行卡上,当天晚上19时许,他儿子就回来了。(5)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3日下午17时许,有五个清水口音的人坐一辆灰色面包车来到他所在张家川县的华晟宾馆开了两间房,到2015年9月15日14时左右退房。他们几个人经常来入住。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郑某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4日,温某某1叫他去喝酒,去之后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少年,他们一起去了温泉的农家乐喝酒,之后他们玩扑克赢钱,他输了18000元,他们打电话叫来一辆面包车把他拉到外地的宾馆,逼他向家里打电话要钱,让他写了一个欠条,给了他一张户主为蒋国强的银行卡号让他回家把钱打到银行卡上。(2)被害人王某某1的陈述,2015年9月6日,他与网上认识的温某某1见面,并与温某某1一起的温某和牛某某去温泉附近玩,在路上买了一些啤酒和零食,在汤峪村附近,他们几个就喝酒,温某提议打牌赢钱,他没带钱,温某就给他借了100元,最后他欠牛某某22250元,温某让他还钱并殴打了他,把他拉到路边停的一辆白色的面包车前,车里有三个男的,其中一个殴打了他,后将他带到一个宾馆,收走他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胳膊上有纹身的让他把衣服脱了,温某把他的衣服泡在了洗脸池里,让他给家里打电话要钱,第二天他家人就将20000元打到了他的银行卡上,被他们取了,还给了他一个银行卡号,让他回去把剩余的2000元打过来,胳膊上有纹身的人让他回去后不要报警,否则就把他家人杀了,他回家后于9月17日打过去了500元,于9月19日打过去了1000元。(3)被害人马某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10日,温某某2打电话叫他去玩,他们两个玩了一天。第二天,温某打电话叫温某某2玩,他们几个还有一个叫“亮亮”的买了一箱啤酒去温泉喝酒,温某提议玩扑克赢钱,他们就发两张牌比点子,最后温某某2欠了“亮亮”9000元,温某欠了30000元,他欠了温某30000元,来了三个人,有一个叫“古浪”的打了他,并把他带到一个宾馆,路上不让他抬头。在宾馆把他的衣服脱了泡在水里,让他写了一张29000元的欠条,用他的手机给他家里打电话要钱,后放他回家了。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旭红、王艳青、任安吉以及同案被告人温某、温某某2的供述,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他们作案的具体过程以及其他人都听任旭红指挥的事实。5.辨认笔录。马世红、王某某1、马某某1、马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他们辨认被告人身份的经过。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任旭红针对被告人王艳青以及任安吉的供述以及证人温某的证言提出了他没有设局赌博的异议,被告人任旭红的辩护人针对温某、温某某1、郑某某2以及被告人王艳青、任安吉的供述提出了被告人任旭红没有首先提出赌博,只是去收账的异议,被告人王艳青针对被害人王某某1的陈述提出了他没有殴打过王某某1的异议,被告人任安吉针对王某某1的辨认笔录提出他没有看管过人的异议。经查,证人温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任旭红、王艳青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证实在被告人任旭红家盖房子期间,被告人任旭红与温某、温某某1等人商量设套赌博的事情,但对谁先提出设套赌博说法不一,故对被告人任旭红的辩护人提出的任旭红没有首先提出赌博的异议采纳外,对被告人任旭红及辩护人的其他异议不予采纳。根据证人温某某1以及被害人王某某1的陈述、被告人任安吉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王艳青殴打了王某某1,故对被告人王艳青的异议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任安吉的异议,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和辩护人其他无异议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旭红、王艳青、任安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设局赌博,等受害人欠款达到一定数额后,采取胁迫手段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至外地宾馆拘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三被告人应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并建议对三被告人进行数罪并罚,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任旭红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三被告人伙同他人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旭红在共同犯罪中指挥他人实施犯罪并负责分配钱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艳青、任安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任旭红系主犯、王艳青、任安吉系从犯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任旭红在本案中所起作用不大、地位远小于被告人王艳青,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在对被害人马某某1敲诈勒索的犯罪中,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三被告人在对被害人马某某1敲诈勒索的犯罪中属于犯罪未遂的公诉意见,予以确认。被告人任安吉在案发后自动前往清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被告人任安吉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无前科,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对三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王艳青关于他已向被害人退赔5000元,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任旭红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旭红关于他没有参与赌博,只是负责收账,郑某某1的18000元大家都在花,他没有一个人获利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任旭红没有参与赌博,所追债务全是赌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旭红关于他只叫过任安吉去收账,再没有叫过其他人,他只是让被害人自己考虑,并没有威胁过被害人,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艳青关于他没有殴打过王某某1,没有从王某某1身上搜出银行卡和身份证,没有参与商量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任安吉关于他没有去银行取过钱,只是跟着车去要账的辩护意见,符合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采纳。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旭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被告人王艳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被告人任安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晓云审 判 员 陆学宏人民陪审员 郝小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