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911号原告:杨某,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张某,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克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永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