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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宋少华与魏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恢85号请执行人宋少华,男,汉族,农民,1984年4月21日生,住富平县宫里镇齐村村*组。被执行人魏娟,女,汉族,农民,1984年3月4日生,住富平县宫里镇北陵村*组。申请人宋少华与被执行人魏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富平民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于2016年6月28日恢复对本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12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魏娟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70元,扣划本案执行费50元后,向申请人支付322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执恢8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宏泉审判员  王国庆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魁 百度搜索“”